1981年12月,中共中央作出1997年7月1日收回香港的决定。中国政府就处理香港问题确定两条原则()。
A: 一定要在1997年收回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不能再晚;
B: 在恢复行使主权的前提下,保持香港的稳定和繁荣;
C: 可以早于1997年亦可晚于1997年收回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D: 为保持香港的繁荣与稳定,可以仍旧让英国来管理香港;
A: 一定要在1997年收回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不能再晚;
B: 在恢复行使主权的前提下,保持香港的稳定和繁荣;
C: 可以早于1997年亦可晚于1997年收回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D: 为保持香港的繁荣与稳定,可以仍旧让英国来管理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