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齐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供货合同规定,齐鲁公司向丙公司出售一批产品,价款500000元,增值税额85000元,供货合同签订一周内,丙公司先预付全部产品价款的80%,剩余款项在交货后付清。8月5日,齐鲁公司收到丙公司交来预付货款400000元并存入银行。8月10日,齐鲁公司将货物交付丙公司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公司验货后付清货款。 (1)预收货款时 (2)销售实现时 (3)收到丙公司补付货款时
举一反三
- 2019年8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向其出售一批产品,货款金额共计50000元,应交增值税6500元。购货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丙公司预付货款30000,剩余货款在交货后付清。甲公司收到丙公司交来的预付货款存入银行时,分录为: A: 借:银行存款 30000 B: 贷:预收账款——丙公司 30000 C: 贷:应收账款——丙公司 30000 D: 贷:应付账款——丙公司 30000
- 2011年8月12日,丙公司向甲公司采购材料,按合同规定向甲公司预付货款400000元。2011年9月20日,丙公司收到甲公司按合同发来的材料,发票显示货款为600000元,增值税额为102000元,丙公司当即按合同规定用银行存款补付货款。丙公司对于该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正确的会计分录有()。 A: 借:预付账款——甲公司400000 贷:银行存款400000 B: 借:原材料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 贷:预付账款——甲公司702000 C: 借:原材料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 贷:预付账款——甲公司400000 应付账款——甲公司302000 D: 借:预付账款——甲公司302000 贷:银行存款302000
- A 公司采取预收货款方式向 B 公司销售货物,双方于 2021 年 7 月 18 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B 公司于 7 月 30 日向 A 公司预付货款,但 A 公司在 7 月 20 日就收到 B 公司的预付货款;A 公司于 8 月 6 日发出货物。按相关规定, A 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 ( )。 A: 7 月 18 日 B: 7 月 30 日 C: 7 月 20 日 D: 8 月 6 日
- 甲公司采取预收货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双方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于6 月 30 日向甲公司预付货款,但甲公司在 6 月 20 日就收到乙公司的预付货款;甲公司于 7 月 5 日发出货物。按相关规定,甲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 )。 A: 5 月 20 日 B: 6 月 20 日 C: 6 月 30 日 D: 7 月 5 日
- 5、甲公司20×1年9月1日销售产品一批给丙公司,价款为600000元,增值税为102000元,双方约定丙公司应于20×2年6月30日付款。甲公司20×2年4月10日将应收丙公司的账款出售给工商银行,出售价款为520000元,甲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应收丙公司账款到期,丙公司不能按期偿还时,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已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甲公司出售应收账款时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