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03
    某进出口公司以CIF伦敦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季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否则,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请分析该合同中有关条款是否合理
  • 该合同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1、在按CIF术语成交的情况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责任。而本案例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否则,买方有权撤消合同”,这意味着卖方承担货物灭失灭损的风险被延伸至目的港,这等于改变了CIF术语对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2、CIF合同的性质属于装运合同。即按此类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发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否则,买方有权撤消合同”意味着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运抵伦敦,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3、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术语。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后,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无须保证到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

    举一反三

    内容

    • 0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条件出口一批蔬菜,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鹿特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请问:(1)请根据CIF术语的性质,判断该合同是否是真正的CIF合同?为什么?(2)请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与合同的关系,判断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 1

      【资料题】某公司按 CIF London 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 9 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 12 月 2 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 12 月 2 日驶抵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如此签约是否正确?为什么?

    • 2

      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 3

      【填空题】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 AVONMOUTH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合同?(属于/不属于) ()

    • 4

      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红枣,由于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果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果货款已付,卖方将货款退还买方。”试分析这一合同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