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10通则》,以CIF汉堡条件成交,卖方对货物风险应负责
举一反三
- 以CIF汉堡条件成交,卖方对货物风险应负责
- 按照《2010通则》,以CIF汉堡成交,卖方对货物风险应负责()。 A: 船到汉堡港为止 B: 在汉堡港卸船为止 C: 货在装运港上船为止 D: 货在装运港码头为止
- 按照2010通则,CIF汉堡成交,卖方对货物的风险应负责() A: 船到汉堡为止 B: 在汉堡港卸下船为止 C: 货在装运港船上为止 D: 货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 按照《2020通则》,以CIF汉堡成交的合同,卖方对货物风险应负责至 A: 船到汉堡港为止 B: 在汉堡港卸下船为止 C: 货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 D: 卖方工厂
- 根据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CIF汉堡条件成交,卖方对货物风险应负责至 A: 船到汉堡港为止 B: 在汉堡港卸下船时止 C: 货在装运港装船为止 D: 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