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上的商品货名如果不是英文,在发票上应该照抄。
举一反三
- 如果信用证规定多种货名,例如STONE WARE /PORCELAIN WARE /KITCHEN WARE(石器、瓷器、厨具),发票制单应据发货情况标注,不能盲目照抄。如果信用证在货名之后注有“AS PER CONTRACT NO.123”、“AS PER PROFORMA INVOICE NO.456”、“AS PER SAMPLE”等发货依据,发票制单应照抄或有所体现,如“ALL OTHER DETAILS AS PER CONTRACT NO.123”。
- 根据UCP500,与发票不同,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提单上的货名可以使用统称。
- 发票上的货物数量应该与信用证一致,如信用证在数量前使用“约”“大约”时,应该理解为()
- 如果信用证中对发票的要求是:COMMERCIAL INVOICE IN DUPLICATE,那么卖方在出具发票时( ) A: 卖方可以在发票上签名 B: 卖方可以不在发票上签名 C: 卖方在商业发票上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 【判断题】若信用证中商品品名并非英文,则发票中商品品名应翻译为相应的英文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