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12
    白某于2010年8月9日向丁某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后还款,由黄某作白某的保证人。合同中没有关于黄某保证方式的约定,也没有约定黄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后来,白某、丁某、黄某三人对合同进行了修改,在合同中添加条款说明黄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白某的还款时间为2011年1月1日,黄某的保证期间至白某偿还完借款本息之日止。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A若白某、丁某、黄某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黄某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B: B若白某、丁某、黄某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黄某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至2012年2月9日
    C: C在白某、丁某、黄某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黄某的保证期间至2011年7月1日
    D: D在白某、丁某、黄某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黄某的保证期间至2013年1月1日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