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举一反三
- 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持有公司20%的股权)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 甲公司出资20万元、乙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销,造成公司亏损。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乙公司拖欠货款未付。甲公司调查发现,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即乙、丙、丁三个公司人员,业务财务混同。甲公司遂对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三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个人也承担连带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 B: 乙、丙、丁公司应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 丙公司、丁公司不必承担清偿责任 D: 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 甲、乙、丙、丁拟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出资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一年后,甲拟将其在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丁,如果乙、丙不同意,甲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