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券商应在取得业务备案函后()个转让日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公同基本情况、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举一反三
- 主办券商申请终止从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或不再具备相关业务备案条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从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通知该主办券商并公告
- 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受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备案的,自受理之日起()个转让日内与证券公司签订《协议书),向其出具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并予以公告。
- 主办券商所披露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変更之日起()个转让日内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統公司并进行更新。
-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根据业务规则等规定,主办券商是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哪些业务的证券公司()。 ①推荐业务 ②经纪业务 ③做市业务 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