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要求,如果投保人在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购买保险,销售人员应提醒投保人注意该产品属于保险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投保人不宜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进行片面比较。
举一反三
- 根据《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第二条第6项规定:如果投保人在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购买保险,应提醒投保人注意该产品属于()保险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投保人不宜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进行片面比较。 A: 保险产品、保险公司 B: 理财产品、银行 C: 保险产品、银行 D: 理财产品、保险公司
- 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A: 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 B: 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不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 C: 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D: 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 2008年5月18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投保新型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提示的公告》(简称《公告》)。从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特点、与其它金融产品的区别、投保前、投保时和投保后的注意事项等八个方面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做了相应提示。针对消费者购买人身保险产品面临的常见问题,保监会还组织编写了《人身保险产品基础知识问答手册》(简称《手册》),涵盖了目前人身保险实务操作中最常见的内容和基础知识,以通俗的语言对人身保险产品基础知识进行了简明介绍。 《公告》提示: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但本质上均属于保险产品。不宜将其与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基金等金融产品的收益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把保险产品混同于银行存款或者基金。这体现了人身保险产品有别于其他金融产品的突出特征,即提供()。 A: 储蓄功能 B: 保障功能 C: 投资功能 D: 财务管理功能
- 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A: 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 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C: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D: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 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应清晰展示的资料必须包括() A: 投保人和被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B: 销售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C: 投保相关文件资料名称 D: 投保人的签名及投保人抄录的风险提示语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