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ATT1994第三条(关于国民待遇),在另一个WTO成员的货物进入一个WTO成员的市场后,进口货物的待遇不得高于这个WTO成员方产的相同产品的待遇。()
举一反三
- 按照GATT1994第3条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WTO成员对原产于其他成员的产品和产品提供者应当给予和原产于本国的产品和和产品提供者同样的待遇。
- 某一WTO成员在知识产权方面提供给任何国家或地区(包括非WTO成员)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全体其他WTO成员之国民,这是TRIPS规定的()。 A: 国民待遇原则 B: 普惠原则 C: 平等原则 D: 最惠待遇原则
- 在谈判前,一个WTO成员是另一个WTO成员进口某项产品的前三位供应者,应视为( )。 A: 产品实质供应利益方 B: 产品主要供应利益方 C: 最初谈判权方 D: 潜在利益供应方
- 按照GATT1994第3条的规定,WTO成员对原产于其他成员的产品和出口到其他成员的产品,均应给予国民待遇。
- GATT与WTO的区别在什么地方?() A: 正式与“临时适用”之别 B: WTO取消GATT的“祖父条款”,成员方不得提出保留 C: WTO管辖的GATT1994对GATT1947做了大量修改与补充 D: 争端解决能力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