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方头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举一反三
- 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中,发文字号的要求是()。 A: 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 B: 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C: 年份应标全称,用圆括号“()”括入。 D: 发文顺序号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 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不编虚位,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 下列关于公文发文字号的说法中,错误的是______。 A: 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的位置,居中排布 B: 年份、发文顺序号应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C: 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 D: 发文顺序号前应加“第”字,不编虚位,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圆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不加“第”字。( )
- 公文中的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 )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 )虚位,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