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2009年3月,银行职员甲出资5万元,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宏远实业公司。假设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聘请朋友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过甲的同意。同年4月,乙为经过甲的同意,以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购买了5万元材料的合同2010年5月,因为企业严重亏损,甲决定解散企业。2010年10月,债权人丁要求甲偿还企业所欠贷款2万元。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问题:1.该个人独资企业设立过程中有无不合法之处。2.乙与丙签订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