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刑事诉讼观认为,法官与控辩双方不应该有关系,应当独立于控辩双方。( )
举一反三
- 下列属于马克思、恩格斯的刑事诉讼观中刑事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内容的是( ) A: 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 B: 陪审法官应当独立于职业法官 C: 法官应当独立于双方当事人 D: 法官应当独立于政府
- 下列有关审判概念中的当事人主义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庭审由法官指挥 B: 控辩双方是平等的诉讼地位 C: 以控辩双方的对抗为中心 D: 法官在法庭上要进行调查和询问
- 关于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混合式诉讼构造以当事人主义诉讼为主、职权主义诉讼为辅 B: 刑事诉讼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诉讼构造 C: 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重视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 D: 职权主义诉讼构造强调法官的主导地位
- 关于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 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 B: 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 C: 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持消极态度 D: 控辩双方共同控制法庭审理的进程
- “法官独立”的含义应当包括以下哪几方面( )。 A: 法官应当独立于政府 B: 陪审法官应当独立于职业法官 C: 法官应当独立于双方当事人 D: 法官应当独立于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