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A: 500元
B: 1000元
C: 5000元
D: 1万元
A: 500元
B: 1000元
C: 5000元
D: 1万元
举一反三
- 违反《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未分类接收并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款。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不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罚款。 A: 1000元 B: 5000元 C: 10000元 D: 1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
- 2020年5月1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混合投放垃圾,最高可罚()元
-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什么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 《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如何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A: 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垃圾产生 B: 按照规定分拣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C: 不得乱扔、混投垃圾 D: 不得乱堆乱放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