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14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作了哪些规定?
  • 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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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并预先核准 A: 申请名称 B: 申请帐号 C: 申请执照 D: 申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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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 3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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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最先规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法规是()。 A: 1988年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B: 198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C: 1991年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D: 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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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设立程序中申请公司名称不需要预先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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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可以使用两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