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2016年10月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2017年1月的供货合同,甲企业的会计部门应依据该份合同核算2016年的收益。
举一反三
- 2017 年12 月1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以205 元/ 件的价格向乙公司销售1 000 件M 产品,2018 年1 月10 日交货。2017 年12 月31 日,甲公司库存M 产品1 500 件,成本为200 元/ 件,市场销售价格为191 元/ 件,预计销售费用均为1 元/ 件。不考虑其他因素,2017 年年末甲公司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 )元。 A: 0 B: 15 000 C: 5 000 D: 1 000
- 2019年12 月1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标的物是塑钢机,起租日是2020年1 月1 日,租赁期从2020 年1 月1 日—2022年12 月31 日,共36 个月,该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设备于2019年12月20日运抵甲公司,则出租人甲企业应确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日期是
-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2019 年 7 月 15 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预付的货款,2019 年 7 月 20 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发票,2019 年 8 月 10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货物,则甲公司对该批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 A: 2019 年 7 月 10 日 B: 2019 年 7 月 15 日 C: 2019 年 7 月 20 日 D: 2019 年 80 月 10 日
- 甲公司于 2013 年 3 月将其研发的列车转向轴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发明专利申请,2014 年 10 月,该专利经初审公开,2016 年 7 月 2 日获得授权并公告。乙公司与 2014年 2 月独立研发出相同的列车转向轴承,并于当月投产并在次月将产品投放市场销售给丙公司,丙公司于 2017 年 5 月利用购买自乙公司的转向轴承生产了地铁列车。2015 年10 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销售行为,
- 甲公司 2x14 年 12 月 20 日与乙公司签订商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 2x15年 5 月 20 日前将合同标的商品运抵乙公司并经验收,在商品运抵乙公司前灭失、毁损、价值变动等风险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该项合同中所售商品为库存 W 商品,2x14 年 12 月 20日,甲公司根据合同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日确认了商品销售收入。W 商品于 2x15 年 5 月 10 日发出 A: 会计主体 B: 会计分期 C: 持续经营 D: 货币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