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15
    下列()行为,由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干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A: 未经批准新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B: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C: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D: 经资质审查,无《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擅自供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