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离损失最近的原因即为近因
举一反三
-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了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
- 近因是指时间上和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
- 近因原则的应用中,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发生并致损的原因有多个,并且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中断情形,即有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此时,近因属于承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反之,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在特定风险保险的情况下,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承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赔付责任;反之,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付责任。 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原因属于承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反之,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 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承保风险,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不保风险,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承保风险,则近因属于不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 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承保风险,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承保风险,而后因属于不保风险,则近因属承保风险,保险人负赔付责任。 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不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 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承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付责任。
- 在保险事故中,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导致损失,且各原因的发生无先后顺序之分,对损失都起决定性作用,则导致该损失的近因是( )
- 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近因是( ) A: 时间上与损失最近的原因 B: 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有效的原因 C: 空间上与损失最近的原因 D: 造成损失的最先发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