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举一反三
- 票据债务人可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 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受取票据的,()。 A: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但可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B: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但可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C: 票据债务人可以不履行票据债务 D: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存在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A: 持票人 B: 保证人 C: 背书人 D: 代理人
- 《票据法》一方面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同时又规定持票人明知有抗辩事由而受票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