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26
    《票据法》一方面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同时又规定持票人明知有抗辩事由而受票者除外。
  •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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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A: 持票人 B: 保证人 C: 背书人 D: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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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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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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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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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和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