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根据修订后的《行政监察法》,下列不属于监察对象的是()。
A: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B: 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C: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D: 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A: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B: 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C: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D: 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举一反三
- 《行政监察法》对监察对象作了明确规定。请问下列组织和个人哪些是监察对象?() A: 党的机关 B: 国家行政机关 C: 人大、政协机关 D: 国家公务员 E: 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 此次修改扩大了监察对象范围,明确为4类单位和人员,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修改( ) A: 扩大了政府主体的范围 B: 强化了政府工作人员的地位 C: 是规范行政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 D: 是完善行政监督体系的根本保证
-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国家()、国家()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 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 A: 行政监察机关 B: 国家审计机关 C: 上级行政机关 D: 下级行政机关
-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中,可以成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国家审计机关、上级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