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28
    甲国法院在审理某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的法律,但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乙国法律处理了案件。这个适用法律的过程称为:( )
    A: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B: 包含间接反致的转致
    C: 包含转致的直接反致
    D: 包含转致的间接反致
  • A

    内容

    • 0

      若甲国法院审理案件时,其冲突规范援引了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援引了丙国法,而丙国冲突规范又援引甲国法,最终,甲国法院适用甲国法处理了此案。这一过程叫做() A: 间接反致 B: 二次反致 C: 转致 D: 直接反致

    • 1

      A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A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B国法,而根据B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A国法。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A: 狭义的反致 B: 转致 C: 间接反致 D: 循环反致

    • 2

      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援引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但丙国的冲突规范还是指定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便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 3

      甲国法院在审理某涉外民事案件时,其法律适用表现为“甲国法,乙国法一丙国法”。这一过程实际上是() A: 转致 B: 识剐 C: 间接反致 D: 一级反致

    • 4

      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