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 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 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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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 A: 应当 B: 从严 C: 不必 D: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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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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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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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下列()情形属于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A: 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B: 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 C: 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 D: 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到位的 E: 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 4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行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都必须严格追责。 A: 调离 B: 提拔 C: 辞职 D: 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