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始设置刺史,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部(州),各置部刺史一人,后通称刺史。刺史分部巡行监察。刺举不法。西汉时刺史属于中央派往各地定期巡视监察的官员,还不是地方政府的首脑。
举一反三
- 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始设置刺史,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部(州),各置部刺史一人,后通称刺史。刺史察举规定有六项范围,主要针对()。 A: 中央官 B: 地方豪强 C: 郡守 D: 及其地方豪强、郡守的子弟
- 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始设置刺史,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部(州),各置部刺史一人,后通称刺史。刺史察举规定有六项范围,主要针对()。 A: A中央官 B: B地方豪强 C: C郡守 D: D及其地方豪强、郡守的子弟
- 汉武帝分全国为十三部(州),置刺史。当时刺史是() A: 州级地方行政官员 B: 州级地方监察官员 C: 具有行政职能的监察官员 D: 朝廷派出监察地方的官员
- 汉武帝元封六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这一时期刺史主要负责() A: 行政事务 B: 监察事务 C: 军事管理 D: 财政管理
- 元丰五年(前106),汉武帝把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13州部,每州部设( )一人,每年八月巡视所部郡国。 A: 监察御史 B: 刺史 C: 州牧 D: 御史大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