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26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期限是从他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
  •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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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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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期间自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多式联运经营人为其受雇人、代理人和其他人的为或不为承担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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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国际多式联运下的定义是:“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把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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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灭失、损坏的责任限额是() A: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如包括水运在内,每件货物为920SDR B: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如包括水运在内,按货物毛重每公斤2.75SDR C: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如不包括水运在内,按货物毛重每公斤8.33SDR D: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如不包括水运在内,每件货物为920S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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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单证的定义是:“国际多式联运单证(Mul-timodalTransportDoCument,MTD)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