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6%,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2017年,该企业发生以下交易事项(假定购买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列示的增值税已经税务机关认证可予抵扣):
    (1)2017年4月20日,甲企业以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向乙企业(主要生产销售M材料)购入M材料,申请签发的银行汇票的票面金额为50000元,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2000元,增值税额为6720元。M材料已验收入库,余款由银行退回。
    (2)2017年8月30日,甲企业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本票,票面金额为30000元,持以向丙企业(主营业务为销售Y材料)购入Y材料,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5000元,增值税额为4000元,余款由丙企业汇还给了甲企业。Y材料已验收入库。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分别编制甲企业、乙企业和丙企业的相关会计分录。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