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对象或低保边缘对象在接受低保救助期间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或低保边缘标准1.5倍的可继续保留原待遇()不变。
A: 3个月
B: 6个月
C: 9个月
D: 12个月
A: 3个月
B: 6个月
C: 9个月
D: 12个月
举一反三
- 对于符合低保边缘户条件的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和低保边缘标准1.5倍以下的继续保留原待遇12个月不变。
- 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和低保边缘标准1.5倍以上的,原低保家庭继续保留原待遇6个月不变()
- 实施低保渐退制度,对家庭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和低保边缘标准1.5倍以上的,继续保留待遇6个月不变()
- 对于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获得稳定收入且不再符合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条件的人员实行“低保渐退制度”继续给予()的低保救助。 A: 1至3个月 B: 1至6个月 C: 9至12个月 D: 6至12个月
- 大方县2015年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为440元/人.月(2580元/人.年),2016年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为484元/人.月(3060元元/人.年)。城(乡)低保保障对象基本保障金的确定是根据审批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确定。 A: 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B: 家庭的月(年)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 C: 家庭的月(年)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与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差额 D: 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