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 )”。
举一反三
-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制”修改为“()” A: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制度 B: 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C: 健全社会主义法律
-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序言中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
-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完全建成。()
- 【其他】2018年3月11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 2018年3月11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
- 根据()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A: 1988199319992004十三 B: 1983199319962009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