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外贸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3000公吨,单价FOB上海170美元/公吨。不允许分批装运。对方如期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总金额为520000美元,数量3000公吨。我外贸公司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3100公吨。请问:若按发货数量制单,我方能否顺利收汇?并说明理由。
举一反三
- 我中原外贸公司向马来西亚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150美元/公吨。分批装运不允许,没有数量增减幅度。对方如期开来信用证,信用证总金额为320,000美元,数量2,000公吨。我方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2,100公吨。请问如果按发货数量制单,我方能否安全收汇?为什么?
- 我某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大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150美元/公吨,允许10%的数量增减。对方如期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总金额300000美元,数量2000公吨。我方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2100公吨。如果按该发货数量制单我方是能安全收汇的。
- 我某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大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150美元/公吨,允许10%的数量增减。对方如期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总金额300000美元,数量2000公吨。我方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2100公吨。因为以公吨作为计量单位,数量上“自动”可以增减10%,因此,我方的做法可以安全收汇。
- 某公司出口化肥,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其中规定:“化肥1000公吨,允许5%的增减,单价每公吨120美元,总金额120000.00美元,禁止分批装运”。根据《UCP600》规定,此证出运的最高数量和金额可分别掌握为( ) A: 数量1000公吨,最高金额120000美元 B: 数量1050公吨,最高金额120000美元 C: 数量1050公吨,最高金额126000美元 D: 数量1000公吨,最高金额126000美元
- 我向埃及出口冻洋肉20公吨,每公吨FOB价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结果我按22公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拒绝。问原因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