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经营合伙企业,同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但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对外签订合同需经三人一致同意。后甲在未经乙、丙同意的情况下与A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则该合同
举一反三
- 甲、乙、丙三人经营合伙企业,甲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但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对外签订合同需经三人一致同意,后甲在未经乙、丙二人同意情况下与A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则该合同() A: 无效 B: 可以在乙、丙追认后生效 C: 为可撤销合同 D: 为有效合同
- 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丁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和丙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即向丁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该合伙企业内部规定,任何合伙人不得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甲、乙、丙三人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全权负责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
- A有限合伙企业有三个合伙人,其中甲和乙为有限合伙人,丙为普通合伙人,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某日,甲未经丙同意,代表A有限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一份合同,B公司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如果该合同给A有限合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甲乙丙三人合伙推举甲作为合伙管理人,约定甲只能个人签订5万元以内的合同,现在甲与丁签订了一份十万元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