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组成部分的除外
举一反三
- ()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A: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 B: 公众知晓 C: 市级以上行政区划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组成部分的除外。 A: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B: 商品商标 C: 服务商标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