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途径
①间接调整的概念公[br][/br]间接调整就是通过一种特殊的法律来指定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然后再按照它所指定的[br][/br]某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br][/br]②间接调整存在的不足[br][/br]a.由于这一方式仅仅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因而当事人很难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而预见性正是一个[br][/br]法律规范所应具备的要素:[br][/br]b.依据冲突规范来“寻找”应适用法律的过程极为复杂,要受到国际私法中其他一些制度,如反致、法律[br][/br]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的限制,从而大大限制了这一调整方式的效力;[br][/br]c.各国制定的冲突规范通常互不相同,其结果往往是同一个民事纠纷在不同国家诉讼,就会适用不同国家[br][/br]的法律,进而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br][/br]①直接调整的概念[br][/br]直接调整就是统一实体规范或内国强制性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做法。[br][/br]②间接调整不会被直接调整取代的原因[br][/br]a.直接调整方式主要在商事领域适用,而在大量的传统民法领域,如人的身份地位、婚姻家庭、继承、侵[br][/br]权等领域,国际社会不可能达成统一实体规范。在这些领域,间接调整方法仍将发挥惟一的、不可替代的调整作[br][/br]用。b.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作为统一实体规范的国际条约仅适用于缔约国之间,而非缔约国当事人并不受[br][/br]条约的约束,因此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以及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商事活动仍要靠间接调整方法解决。[br][/br]c.有些国际条约仅仅适用于某一法律关系的某个方面,而在这类法律关系的其他方面也离不开间接调整方[br][/br]式。[br][/br]d.有些国际条约允许缔约国对某些条款提出保留,在保留领域,提出保留的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当事人之[br][/br]间的权利义务就只能通过间接方式来调整。[br][/br]e.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国家间的交流中不断有新的领域得到开拓和发展。对于新生领域中的法律[br][/br]问题,国际社会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达成共识,就唯有依靠间接方式调整。f.国际惯例受其性质决定,它必须经过当事人的选择之后方能适用,其调整的效力与作用大打折扣。
举一反三
-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 A: 国际民商事关系 B: 涉外民商事关系 C: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D: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 A: 民事关系 B: 商事关系 C: 涉外民事关系 D: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 国际私法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手段,是通过解决国际主体间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直接调整。
- 国际私法是有关 的法律规范与制度的总和。? 国际民商事纠纷确定法院管辖权|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选择法律|法判决承认和执行|涉外民商事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 各国商法的作用包括() A: 调整国际商事关系 B: 调整法律冲突 C: 调整国际民事关系 D: 影响国际商事统一法的制定 E: 解决国际领土纠纷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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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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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 国际贸易关系 B: 国际商事关系 C: 国际经济关系 D: 国际投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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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际私法认为国际私法的规范由以下()组成: A: 冲突规范 B: 统一实体规范 C: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D: 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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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为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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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 A国际贸易关系 B: B国际商事关系 C: C国际经济关系 D: D国际投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