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7-24
    甲公司与乙公司洽谈一笔服装买卖交易,经往来电邮磋商,就合同的主要条件全部达成协议,但在最后一次甲公司发出的表示承诺的电邮中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事后乙公司拟就合同草稿要甲公司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研究,故甲公司未及时给予答复。不久,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下跌,乙公司催甲公司汇款,甲公司以合同尚未有效成立为由拒绝汇款。试分析甲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A: 本案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往来磋商,就合同主要条件全部达成一致,但甲公司在最后一次发出表示承诺的电邮中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表明合同是否成立,以签订确认书为准。事实是双方并未签订确认书,合同当然未有效成立。
    B: 本案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往来磋商,就合同主要条件全部达成一致,因此合同成立。
    C: 乙公司拟就了合同草稿,但甲公司未作答复,视为甲公司默认,因此,双方合同成立,甲公司拒绝汇款是错误的。
    D: 尽管乙公司拟就了合同草稿,但甲公司未作答复,这并不意味着甲公司默认,仍然应以签订确认书为准。所以,甲公司拒绝汇款是正确的。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