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3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举一反三
-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 10日 B: 20日 C: 30日 D: 40日
-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 10日 B: 15日 C: 20日 D: 30日
-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 十日 B: 二十日 C: 三十日 D: 十五日
-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 15日 B: 20日 C: 30日 D: 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