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为其营业地;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为准。
举一反三
- 对货物贸易是否具有“国际性”的判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单一的营业地标准,即以买卖双方的营业地点是否处于不同国家为标准,如果当事人拥有多处营业地,《公约》规定采用( )原则。
- 17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当事人营业地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连接点,但如当事人无营业地,视为营业地的是() A: 合同履行地 B: 法院所在地 C: 惯常居所地 D: 最密切联系地
- 19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当事人营业地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连接点,但如当事人无营业地,视为营业地的是() A: 合同履行地 B: 法院所在地 C: 惯常居所地 D: 最密切联系地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国际标准是合同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
- 19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当事人营业地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连接点,但如当事人无营业地,视为营业地的是() A: A合同履行地 B: B法院所在地 C: C惯常居所地 D: D最密切联系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