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下列哪些主体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A: 湖北省人民政府
B: 宜昌市人民政府
C: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D: 襄阳市政府指定的生态环境局
A: 湖北省人民政府
B: 宜昌市人民政府
C: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D: 襄阳市政府指定的生态环境局
举一反三
-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简述可以被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情形。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情形包括: A: 发生较大、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B: 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 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C: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D: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
- 201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发布,突出了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目的,并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A: 修复生态环境 B: 节能减排 C: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D: 海洋自然资源
- 201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发布,突出了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目的,并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A: 修复生态环境 B: 节能减排 C: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D: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均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