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2005年3月,北京某旅行社接待成都的一个旅游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3月12日安排游览长城,旅行社委派导游李某担任该团陪同。李某未经旅行社同意,也为征得该旅游团的同意, 擅自对游览日程做了变更,将游览长城改为3月14日,即该团离京的前一天,而将3月12日改为购物。旅游团的人员对此变更表示反对,但李某却称这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3月13日突降大雪,第二天旅游团赴长城行至八达岭长城脚下时,由于积雪封路,不得前行,只好返回。该团离京后书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征得游客的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造成旅游团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 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辩称,变更旅游行程属于导游员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导游员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得知后辩称,游客未能游览长城,是由于大雪封路。天降大学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导游员李某的行为有何不妥?游客未能游览长城,是否因为不可抗力所致?旅行社是否应对此承担责任?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