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7-26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得屠宰、出售、使用、运输或者参加展览、演出、比赛。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另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