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举一反三
-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A: 账面价值 B: 重置成本 C: 现值 D: 公允价值
-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 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 )核算,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 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核算,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A: 成本法 B: 权益法 C: 金融资产 D: 金融负债
-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