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
举一反三
-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 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 )核算,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 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核算,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A: 成本法 B: 权益法 C: 金融资产 D: 金融负债
-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 关于权益性投资核算方法之间的转换,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B: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由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转为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控制的,应改按权益法核算 C: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的,应由成本法核算改为权益法 D: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应由成本法核算改为权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