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它不需要任何人主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它不需要任何人主张。根据《民法总则》第155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1)《民法总则》第1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返还财产。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如果一方取得,取得方应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取得,则双方返还。(3)赔偿损失。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4)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举一反三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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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法律行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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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2
无效的或者被()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3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
-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