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A: 同时履行抗辩权
B: 先诉抗辩权
C: 不安抗辩权
D: 债务人抗辩权
A: 同时履行抗辩权
B: 先诉抗辩权
C: 不安抗辩权
D: 债务人抗辩权
举一反三
-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A: 同时履行抗辩权B.先诉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D.债务人抗辩权
-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A: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 B先诉抗辩权 C: C不安抗辩权 D: D债务人抗辩权
-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可以中止履行,这种权利称为()。 A: 先诉抗辩权 B: 先履行抗辩权 C: 同时履行抗辩权 D: 不安抗辩权
-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了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是()。 A: 同时履行抗辩权 B: 先履行抗辩权 C: 后履行抗辩权 D: 不安抗辩权
-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了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是()。 A: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 B先履行抗辩权 C: C后履行抗辩权 D: D不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