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程序法观念中,程序法的价值仅表现为它是实现实体法的一种工具
举一反三
-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程序法观念中,程序法的价值仅表现为它是实现实体法的一种工具 A: 正确 B: 错误
- 下列表述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刑事诉讼观的是( ) A: 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B: 程序法为实体法服务 C: 程序法仅具有工具价值 D: 程序法具有独立价值
- 下列哪个选项不是马克思主义对于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关系的论述?( )? 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重实体轻程序|程序法为实体法服务|程序法具有独立的价值
- 从实体法和程序法划分的视角来看,公务员法()。 A: 是集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于一体的法 B: 是单纯的程序法 C: 不是实体法,也不是程序法 D: 是单纯的实体法
- 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中,刑法属于()。 A: 刑事法 B: 公法 C: 实体法 D: 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