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表述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刑事诉讼观的是( )
A: 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B: 程序法为实体法服务
C: 程序法仅具有工具价值
D: 程序法具有独立价值
A: 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B: 程序法为实体法服务
C: 程序法仅具有工具价值
D: 程序法具有独立价值
举一反三
- 下列哪个选项不是马克思主义对于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关系的论述?( )? 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重实体轻程序|程序法为实体法服务|程序法具有独立的价值
- 关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B: 程序法决定实体法
- 下列有关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 普通法系国家推崇“法律即程序”、“无程序即无救济” B: 程序法是规定有关诉讼活动的法律,它从诉讼程序的方面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C: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说明程序法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D: 马克思主义认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具有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程序法观念中,程序法的价值仅表现为它是实现实体法的一种工具
- <p>关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p> A: 程序法决定实体法 B: 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