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7-26
    下列关于抢劫罪法定刑加重事由(加重情节)的表述,错误的有:
    A: 关于“入户抢劫”,是指为了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因此,经得他人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是“入户抢劫”;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继而转化为抢劫的,也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B: 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也不包含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
    C: 关于“持枪抢劫”,即持有枪支实施的抢劫行为,与“携带凶器抢夺”的规定相似,这里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使用、显示其持有、佩带的枪支,只需客观上随身携带,主观上意识到枪支的存在且随时可用即可。
    D: 关于“抢劫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乃是基于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只要行为客观上指向未成年人、残疾人等,主观上对此有认识,即可适用。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