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2001年6月,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证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因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举一反三
- 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D/P45天付款。 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 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 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公司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 对此,你应如何处理?
- 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托收的方式() A: 若付款时间与到货时间一致,买方可以付款后,进行提货 B: 若付款时间与到货时间一致,买方可以提货后,进行付款。 C: 若付款时间晚于到货时间,买方只能承担货物到港后的所有费用,不能先行提货 D: 若付款时间晚于到货时间,买方可以请求代收行同意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以便先行提货
- 远期付款交单,买方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提货,银行要向出口人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
- 在托收业务中,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方收款人的是( )。 A: 代收行 B: 委托人 C: 提示行 D: 付款人
- 出口方委托银行以远期付款交单方式向进口方代收货款。货到目的地后,进口方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取了全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销售,但因经营不善而亏损,无法向银行支付货款。至此,出口方应向何方追偿?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