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资料:2019年9月11日,南光厂与恩达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恩达公司向南光厂提供一套涡轮机器设备,总价为人民币60万元,同年11月中旬交货,结算方式为南光厂开具重庆商业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南光厂即向恩达公司开具一张人民币60万元、付款日期为同年11月20日的定日付款的重庆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开具后,经重庆商业银行审查,并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签署了承兑日期和签章。同年10月10日,恩达公司为支付长湖制造公司的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长湖制造公司。2019年11月中旬,恩达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向南光厂交付货物。同时南光厂资金一时发生困难,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向重庆商业银行交存票款。长湖制造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向重庆商业银行提示付款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