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日,张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分红终身寿险。指定其子为受益人。不久其子结婚,张某与儿媳不和,导致与儿子关系紧张,反目成仇。于是,张某到女儿家居住。2010年春节前夕,张某病危,召集亲属及朋友,口头改变保险合同受益人:女儿代替儿子为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久张某去世,其儿子与女儿同时提出请求,要求取得保险金与红利。 请问:谁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什么?
举一反三
- 张某的家庭情况:妻子李某和一个女儿,一个儿子,还在赡养在世的父母亲。1999年,张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死亡保险,并注明自己的妻子是合法的死亡保险金受益人,第二受益人是自己的女儿。但2003年张某同李某在外出过程中死于交通意外,那么保险金应当支付给张某的()。 A: 父亲 B: 母亲 C: 女儿 D: 儿子
- 张某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甲和8岁的女儿张乙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张某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 A: 以被保险人甲为受益人 B: 以被保险人甲指定的张乙为受益 C: 以投保人张某为受益人,但须经甲同意 D: 以投保人张某和被保险人甲共同指定的第三人为受益人
- 199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1998年9月12日,刘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李某和张某谁能到给付的保险金?为什么?
- 199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要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井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1998年9月1日,王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但保险公司却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问: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金给付李某吗?为什么?
-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下列哪些当事人的投保行为无效 A: 张某为其即将出生的女儿购买人寿险 B: 李某未经其未成年女儿同意,为其女儿购买死亡险 C: 西南政法大学为其职工江某购买健康险,受益人为江某 D: 胡某为自己所有的车购买商业三者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