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27
    199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要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井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1998年9月1日,王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但保险公司却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问: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金给付李某吗?为什么?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