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在法定情形下,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 工会或者全体职工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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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 )人以上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A: 二十 B: 二十五 C: 三十 D: 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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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裁员()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以上的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A: 20人、10% B: 30人、10% C: 20人、20% D: 30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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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企业在法定情形下,需要裁减人员18人,占职工总数的20%,该商贸企业应提前一定时间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该时间为( )。 A: 7天 B: 15天 C: 20天 D: 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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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商贸企业在法定情形下,需要裁减人员18人,占职工总数的20%,该企业应提前一定时间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该时间为( )。 A: 7天 B: 15天 C: 20天 D: 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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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裁减人员的程序有提前()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